摘要:[12]总的来看,自然资源犯罪既包括第6章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破坏资源保护罪的内容,还包括其他章节中的与自然资源保护有关的犯罪条款等。 ...
人们喜欢将两起案件进行对比,两者的确有许多相似之处,其中最大的相似点是主要被告都是被以侵害姓名权的方式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但在域外,标准主要是由行业组织制定和实施的,"行业协会所以享有标准的制定权和实施权,源自行业协会的专业化背景和信息优势。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发布实施后,竞争出让成为国有资源使用(经营)权出让的强制性要求。
[22][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即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才能进入市场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制度。由于执行效果不佳,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再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自我认证的目的是,防止重复检验,方便进入市场许可。[11]行政法上的登记适用范围极广,有确认主体资格的登记如企业登记,确认法律关系的登记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确权登记如房地产登记,确认义务的登记如税务登记等等。
3.财政与税收调节制度 财政与税收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的市场调节手段。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团体的发展壮大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在这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多个单行刑法,并在包括环境资源法律在内的多个法律中增加了刑法的条款。
2002年12月,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三、开展红豆杉资源经营加工企业清理指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依赖野生红豆杉资源从事加工经营的企业,要立即改正,在未解决人工培育原料前,要一律停止其加工经营紫杉醇或其他红豆杉产品的行为,对其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尽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2年6月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结语 由于自然资源权的实质是强调自然资源物质实体与能量的财产权保护,[23]而本身这种有体权又和生态功能密不可分。[2]侯艳芳:《风险社会环境犯罪既遂形态的立法思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8.水资源 就涉及指引条款的规范性文件来看,水资源犯罪常见的行为类型主有:水资源管理渎职行为、造成水土流失的严重行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等,相应地规范性文件指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制定,2002年8月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制定,2010年12月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制定,国务院)、《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1月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79《刑法》到97《刑法》之前的资源和环境类犯罪防范体系不仅存在重要立法的的空白、结构性缺陷,[25]而且不成体系,适用也很混乱。
第四,既涉及自然资源利用行为的规制,还涉及自然资源管理者的犯罪规制。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9年8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情形,均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指引条款。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第4章第31条也设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刑事责任指引条款。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的指引规范,主要针对和贪污行为职务犯罪,进行了细化。97《刑法》颁布之后至今,对自然资源犯罪进行规范的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加大了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使得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更具有操作性,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资源类犯罪。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十三)指出:严肃处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第130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这些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1998.08.05颁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等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1998年10月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2009年9月制定,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3年1月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其二,自然资源犯罪基本上是结果犯,造成危害结果才认定为犯罪的,不利于环境资源类犯罪的预防,与我国当前的自然资源破坏和存量极不相称。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35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从打击的行为类型来看,既涉及对私行为的约束,也涉及对不当公权力的规范,且保护的法益呈现多元化。97《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的立法,最为重要的当属在第6章第6节专门设置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虽不直接规定犯罪,但作用和功能明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了违反土地转让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按照时间脉络、分领域逐一梳理这一阶段的特别法及刑事责任指引条款。此外,特别法中指引条款的丰富和完善,对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理解和遵守刑事法律规范提供了便利,一定角度上看,前置条件的明确有利于自然各领域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74条。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指出,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2003年6月,黑龙江省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生湿地保护条例》。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事立法的补充规定,本质上属于刑法典。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14] 总体上看,97刑法中有关环境刑事责任的立法,具有几个明显的进步之处。此外,不同阶段各领域自然资源法中的刑事指引条款主要采用概括性、明示性和比照式的立法模式。
第128条、第129条和第130条规定了破坏自然类犯罪。[2]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刑法典的颁布和修订,自然资源有关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依次是1979年7月以前,[3]1979年7月至1997年3月。
这些讨论大多集中于危害环境类犯罪的设立和补充,[9]少数学者谈到了自然资源类刑事责任的完善问题,认为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也规定的不全面,不充分。譬如,84年《森林法》第36条,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37条第2款等。
回顾这一阶段自然资源特别法中的指引条款,与97年之前相比,不仅涉及的领域极大地扩充,而且,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的界定进一步明确,类推适用也不再存在。[8]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2—623页。
实际上,很多自专门领域的自然资源指引条款急需单独立法定罪,而不是简单的追法追究刑事责任。1.草原资源 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破坏草原资源行为的法律适用和如何定罪进行了细化。明示性的立法模式指在指引条款中指出某条款所要依附的是哪一具体法律,哪一条款、或者哪一罪名。【作者简介】 潘佳,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区别在于:附属刑法往往和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一起规定,单行刑法则只规定单独的刑法罪名就实践中来看,我国还没有自然资源领域的附属刑法和单独刑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制定,国务院)第2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明确了定罪和量刑情节,有效地指导了森林资源的破坏和审理。第六,自然资源立法专门化、丰富化,自然资源犯罪的罪名逐渐增多。
[15]第二,基本实现了对野生及重要动植物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木资源等几大自然资源领域的刑法保护。另外,《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制定,国务院)以及《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制定,国务院)对土地调查和复垦领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分类和细化。